2007年6月12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个人乱丢垃圾最高要罚款200元
梁佳 郭华勇

  建设部日前颁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将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这部生活垃圾管理方面的新规,明确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基本原则以及收费制度。该规章还对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规定了许可制度。
    
  不缴垃圾处理费,个人处3倍以下罚款
    将于7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规定,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办法提出,对于随意倾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为,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此外,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生活垃圾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许可规范管理生活垃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3万元的罚款。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